明朝的三司分权制度有何意义? 明朝三司向谁负责

作者:admin 时间:2023-10-12 23:32:13 阅读数:36人阅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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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朝建立后,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,具体是什么意思?

三司并立,互不隶属,各管一头。简言之,布政使管一省钱粮,行政,按察使管一省刑狱,都指挥使管一省军事。朱元璋设立三司的目的很明确,是为了使地方分权,防止地方做大,同时又使事有专属。

明朝“三司”指的承宣布政使司、提刑按察使司、都指挥使司。主要是加强中央集权。都指挥使司是军事总机构,承宣布政使司是民政总机构,提刑按察使司是司法总机构,分掌军事、地方行政和司法三方面事务。

在明朝建立后,地方实行三司分权,“三司”具体指的是什么?地方实行的所谓“三司”分别是指承宣布政使司、提刑按察使司、都指挥使司。

皇帝的权力空前提高。(2)在地方,实行三司分权。明太祖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,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,设提刑按察使司管理司法,设都指挥使司管军队。三司各行其职,互不统辖,都直接归中央有关部门管辖。

明废行省,设三司分权是怎么回事?

明朝“三司”指的承宣布政使司、提刑按察使司、都指挥使司。主要是加强中央集权。都指挥使司是军事总机构,承宣布政使司是民政总机构,提刑按察使司是司法总机构,分掌军事、地方行政和司法三方面事务。

在中央层面相应的废行省制度,设三司,三司长官互不统属,直接对皇帝负责。

明朝是为了加强皇权,取消了当时的行中书省,设立三司。

明朝建立以后,沿袭了元朝的行省制度。但是,明朝政府又担心行省得权力过大,于是便效仿宋朝的“分路”体制,把一个行省的权力分散在都指挥使司、布政使司、提刑按察使司三个不同的官员手肘,以此来制衡地方。

在明朝建立后,地方实行三司分权,“三司”具体指的是什么?

明朝在地方实行的所谓“三司”分别是指承宣布政使司、提刑按察使司、都指挥使司。

明朝“三司”指的承宣布政使司、提刑按察使司、都指挥使司。主要是加强中央集权。都指挥使司是军事总机构,承宣布政使司是民政总机构,提刑按察使司是司法总机构,分掌军事、地方行政和司法三方面事务。

三司是明代省级地方政府的三个权力部门,分别是布政司(全称承宣布政使司)、按察司(全称提刑按察使司 )、都司(全称都指挥使司)。明代初时沿用元制,设行省统辖郡县洪武九年又改行省为布政司。

在地方上,明朝在各省设立布政司,左、右布政使各1人,是本省的最高行政长官;提刑按察使1人,负责司法之事;而本省军事防务的责任就落到了都指挥使肩上。可谓是三司权责分明。清代巡抚主管一省军政、民政。

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明朝建立后,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,具体是什么意思。历史背景 明初承元制,在地方上设立行省。洪武年间改行省为布政使司,在地方上并设三司,即承宣布政使,提刑按察使和都指挥使。

三司指的是刑部、大理寺和都察院。刑部是中央一级的审判机构,是六部中惟一具有司法权的机构。大理寺是明代中央负责审核刑部以及在京各机构审判案件的机构。

明朝建立后,为加强中央集权,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。“三司”指的是

明朝地方实行了行省制度。明朝建立后为加强中央集权,改元朝之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,布政使司仅主管民政,又设提刑按察使司掌刑狱、都指挥使司掌军政,合称都、布、按三司,遇大事由三司会商。

法律分析:明朝的“三司“是:承宣布政使司,提刑按察使司,都指挥使司 。

后复称翰林权直,然亦互除不废,权、正或至三人。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? 评论 收起 匿名用户 2013-10-25 展开全部 明朝建立后,为加强中央集权,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。

皇帝的权力空前提高。(2)在地方,实行三司分权。明太祖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,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,设提刑按察使司管理司法,设都指挥使司管军队。三司各行其职,互不统辖,都直接归中央有关部门管辖。

而到了唐朝,虽然名义上御史大夫的职权相比之前没有太大变化,但是官职等级和在朝中的影响力却已今非昔比、辉煌不在了。“三司”在明朝指的是承宣布政使司、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。

秦始皇建立秦朝后,为巩固统治,颁布了一系列旨在加强中央集权的政策措施,其中包括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管制和行政机构。在中央,设置丞相、御史大夫和太尉。丞相帮助皇帝处理全国的政事。

明太祖废行省设三司的影响有哪些?

地方上废除了元的行中书省,置承宣布政使司,习惯上仍称“省”。

宋太祖赵匡胤(927年-976年)(3)财政与法律:北宋把地方的财政权划规朝廷设置的转运使管辖。在各路设提点刑狱掌司法,凡死刑必须报中央复审核准,司法权收归中央。影响:加强了皇权,消除了分裂割据的隐患。

将政务、财政、军政等权分开,而大权则系於皇帝手中。故宋代实行“二府三司”之中央政制。二府 西汉丞相与御史府并称“二府”,亦称“两府”。成帝时罢御史大夫,改置司空,其名废。

行省是元朝设立的。三司:承宣布政使司……管民政;提刑按察使司……管司法;都指挥使司……管军政。废行省,设三司,有利于皇权加强,君主专制地位巩固。

明朝首先于明太祖洪武八年设置了都指挥使司,作为一个省的最高军事机构,掌管一方军政,由兵部统辖,简称都司。第二年,又将行省之名改为承宣布政使司,只负责掌管一个省的民政。

一部分地方权力转移到中央,皇权和相权同属中央,中央权力扩大,相权也相应扩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