两汉时期的监察制度发生了哪些演变?

作者:admin 时间:2023-08-20 03:08:12 阅读数:35人阅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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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中必修一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过程

春秋战国: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官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。魏国的李悝编著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典——《法经》。秦朝: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,御史府为其官署;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,称“监御史”。

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,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。唐初,中央设御史台,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,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。御史台称宪台,大夫称大司宪。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。

战国时期,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显监察职能。秦 秦代开始形成制度,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。经过长期的发展,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。

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。战国时,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。秦代开始形成制度,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。经过长期的发展,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。

归纳概括中央官制,地方官制和监察制度的演变历程

第一,中央监察制度的萌芽与确立阶段—战国秦汉。其主要标志是专职监察机构御史台和言谏官的出现。第二,中央监察制度的缓慢发展阶段—三国两晋南北朝。这一时期,御史不能纠察三公的限制被打破,并创置了言谏机构。

秦朝: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,御史府为其官署;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,称“监御史”。汉朝:设御史台,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专门的监察机构。汉武帝时期将天下分为十三部监察区,由刺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实行监察。

从秦代起,我国官制即分为中央、地方两支。 中央官设三公及列卿。 三公为,丞相:最高行政长官;太尉:最高军事长官;御使大夫:一方面为丞相之副,一方面供内庭差遣,另外又握有监察百官之权。

古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: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 中央集权—指中央与地方的关系,中央对地方拥有统帅权,地方听命于中央。 我国古代中央对地方官吏的监察,始终是封建政治中的一个重大问题。

.中央政治制度的演变 (1)“汉承秦制”,有所变化:汉武帝时,形成“中朝”决策机构,以丞相为首由三公九卿组成的机构,演化为执行机构,被称为“外朝”。

汉朝监察制度是如何发展的?

1、一是,通过建设监察机构,加强中央监察系统的职能;二是,创立了地方刺史制度。

2、每州置1刺史,用以监察地方政情、受理案件、考核官吏。由于事权混杂,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一级的行政长官,失去了监督地方的作用,故改称州牧,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,地方的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。

3、设立了专门的监察机构,制定了一些监察法规,确立了一些监察官吏任用方面的制度。问题主要有:监察官员分工不明确,监察法规过于简单。

4、汉朝:设御史台,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专门的监察机构。汉武帝时期将天下分为十三部监察区,由刺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实行监察。魏晋南北朝时期:御史台成为由皇帝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构,言谏监督得到发展。

汉朝监察制度:两汉时期实行的监察制度有何区别

首先我们先来看看两汉时期的监察制度制度:监察制度——刺史制度:在汉武帝时实行的监察制度,全国分为13州,每州派一名刺史进行监察,没有固定的治所,级别不高,但巡察时代表中央,可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。

两汉时期,监察权由副宰相御史大夫来行使。御史大夫的监察范围,外面是中央地方内外百官,内面是王室和宫廷。御史中丞是一个副御史大夫,这是专门监察王室和宫廷的,也可说是监察皇帝的。

每州置1刺史,用以监察地方政情、受理案件、考核官吏。由于事权混杂,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一级的行政长官,失去了监督地方的作用,故改称州牧,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,地方的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。

这样,汉代监察单线垂直的独立体系遂告成形。为了保证监察机关工作的有效性,赋予监察官员位高权重的监察地位,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又一显著特点。

而西方近代的监督制度是为了限制君权,维护资产阶级利益,具有近代民主制度的雏形,具有民主的意义。另外,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不断增强,在清朝雍正时代达到巅峰,它遏制了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与发展,而西方反之。

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

监察权的集中,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。 清代,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,直言不讳;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,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。到宣统年间,新内阁成立,都察院被撤销。

战国时期,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显监察职能。秦 秦代开始形成制度,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。经过长期的发展,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。

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,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。唐初,中央设御史台,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,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。御史台称宪台,大夫称大司宪。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。

古代监察制度:中央设御史,监察百官,历朝沿用,但地方监察制有一些变化。(1)秦朝:中央设御史大夫,地方设监御史。(2)西汉:汉武帝设13州为监察区,设刺史进行监察,级别不高,可监察诸侯王以及地方高官。